我們經常會在香港電影里聽到一句話“有人來保釋你了”。沒錯,取保候審的意思我們可以通俗的理解成保釋的意思。用官方一些話來說就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那么想要取保候審需要具備什么條件呢?
(一)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案件所處的階段也對是否可以成功取保有一定的影響。在刑事辯護的時間內,及時提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見以及取保候審申請,往往要比檢察院已經做了批捕決定要容易的多。但這也并不意味著檢察院批捕后就不能被取保候審,雖然難度相較于刑拘時大,但仍可以提法律意見,提請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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