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為他人治病,情節嚴重的行為。我是北京律師事務所的小編,今天給大家總結一下關于“非法行醫罪”的要件及立案標準。
(一)客體要件,非法行醫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生。
(二)客觀要件,非法行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行醫,是指無醫生執業資格從事診療活動,包括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診療活動和擅自開業從事診療活動。有醫生執業資格而未取得開業執照行醫的,不屬本條所稱非法行醫。
(三)主體要件,非法行醫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一般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即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人。1994年2月26日國務院發布《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執業許可證。不得展開診療活動。”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人開展診療活動,就是非法行醫的行為。
(四)主觀要件,非法行醫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對病人傷亡結果存在間接故意的罪過而不是業務過失的罪過。因為,在認識因素上,行為人既對自己缺乏行醫技能和控制病情發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對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時治療時會傷殘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意志因素上,對病人的傷殘、死亡采取了漠然視之,聽之任之的放縱態度。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非法行醫罪的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三)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四)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三)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四)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五)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活動的。
本條規定的“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參照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認定。
犯非法行醫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