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條件及后果
合同解除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情形條件: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合同解除;債務相互抵銷;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有關地方勞動規章的規定如《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二)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三)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四)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五)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
二、基本概念與特點
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是指:雙方在協商簽訂勞動合同時,對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可能出現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事實,事先相約確定,若條件出現,即可終結勞動關系的協議。
雙方當事人把約定終止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勞動關系存亡的依據,是附條件的法律行為,約定條件是經協商確定的共同遵守的協議。
(一)事前相約。條款具有諾成性,約定終止條件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共識,約定即可建立。約定只能發生在事實出現前,對可能發生的事實加以約定,而不是過去或現在已經發生的事實,已經發生的事實不是條件,條件是待發生的事實,是客觀環境可能發生的事實,不可能發生的事實是不能作為條件的。
(二)充分協商。條款具有平等性,約定的內容須經過充分協商,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在協商過程中,可以發表不同意見,在相互諒解的基礎上,逐步取得一致。
(三)共同遵守。條款具有雙務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負有義務,所負義務都以所享受的權利為代價,又是對方實現權利的保障。一經確定便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須共同遵守。任何一方實現所約定的條件,對方均有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
(四)書面協議。條款具有要式性,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采取書面明示形式,在勞動合同中明文規定,內容要確切,意思要明了,口頭約定的終止條件無效。
(五)貫徹始終。條款具有繼續性,存在于雙方當事人勞動合同有效期內,起始于勞動合同開始生效,結束于勞動合同終止。與勞動合同的效力共存,只要勞動合同存在,約定的終止條件即存在。
三、勞動合同約定終止的基本原則
《勞動法》將“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的出現”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原因之一,“約定終止條件”是法律賦予當事人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權利。勞動法允許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但并不意味著這種約定不受任何約束,這種約定要受勞動法律法規政策中強行性規范的限制與制約。
(一)守規合法。合法原則是約定終止條件最基本的原則,約定終止的條件合法,對勞動關系雙方才具有約束力,條文才能生效。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即使雙方同意,也屬于無效條款,不能作為終止條件。
(二)意思真實。約定終止條件必須是當事人的意思真實的表示,誰也不能強加于對方。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應充分協商,有問題直接表示。
(三)親自履行。實質是直接負責,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用人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資質,勞動者必須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雙方均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四)準確嚴謹。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是勞動合同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涉及勞動合同雙方勞動關系存亡的大問題,直接與勞動者的利益密切相關,條款要準確,結構要嚴謹,內容要明了,理解無歧意。
四、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不可逾越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終止條件,內容可以涉及各方面,但不是任何條件都可以約定。
(一)婚育內容不得作為條件。《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也就是說,不能把婚育內容,寫入勞動合同中,如“職工在學徒期間或見習期內不得結婚”等,即使未婚先育、計劃外生育等也與勞動關系無關,不能以此作為終止勞動合同的約定條件。
(二)信息準確,誠實信用。誠實信用是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要求,雙方必須將各自的信息如實通報給對方,相互尊重、了解與信任。誠實信用可以作為勞動合同約定終止條件的條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相互提供的信息必須是真實可靠的。如勞動者用假文憑、假職稱、假身份證等假信息前來應聘,被用人單位聘用,一旦被用人單位發現,就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期限符合崗位需要。勞動合同期限的約定是勞動合同的最基本的約定,有的單位規定:“勞動合同期限每次只簽訂一年”,這種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只能說明用人單位的人氣不足,凝聚力不強,其壽命是短暫的。如何約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對勞動關系的雙方是非常重要的,約定的合理,對雙方有利,約定的不合理,對雙方不利。
(四)不得涉及第三人。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只對勞動合同雙方的當事人有效,不得涉及他人。如有的單位規定“夫妻雙方都在本單位工作的職 ,男方若申請調離,女方必須同時調離”。這種規定于情于理都不容。
(五)地位平等,不得強加于人。在約定終止條件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地位是平等的,用人單位不得利用勞動力市場勞動力供大于求的情況,將一些苛刻條件強加于勞動者。
合同解除的后果有哪些
一、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效力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一)合同權利義務消滅,未履行的合同義務不再履行;
(二)合同附隨義務發生,并進入履行階段;
(三)合同終止后,當事人的特定權利和合同的特定條款仍然有效;
(四)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通知,是指當事人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應當將合同終止的有關事宜告訴合同對方當事人。協助,是指當事人一方配合另一方作好善后工作。保密,是指當事人在合同終止后對于了解到的對方當事人的秘密不向外泄露。
應當注意的是,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合同中的結算和清算條款是合同中相對獨立的部分。所謂結算條款,就是當事人把某個時期的各項經濟收支往來核算清楚的約定;清算在此意指金錢債務的了解。同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法的條款一樣,合同中結算和清算都不因合同的終止而影響其效力
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法律后果
1、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不因合同終止而消滅。
2、合同中的結算和清理條款仍然有效。
注意
1、有的從合同的權利義務一并終止
當合同因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債務相互抵銷、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免除債務等原因終止時,依附于該主合同的從合同的權利義務亦同時終止,例如,主合同因債務已按約定履行而終止時,擔保合同的權利義務即終止。但是,當主合同因違約而解除時,擔保合同的權利義務即不終止。
2、合同當事人須承擔后合同義務
后合同義務是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原合同當事人所負擔的對對方當事人的義務。根據《合同法》第92條的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后合同義務屬于法律的強行性規定,違反這些義務,當事人也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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